針對市面上常見的玻璃安瓶包裝保養品,食藥署提醒,此類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包裝使用,因此無論是進口或旅客自帶入境,原則上都不允許。若有自用需求,須提前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,且入境時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,否則將面臨退運處理。
玻璃安瓶化妝品禁入境 不得視為一般保養品攜帶
根據食藥署公告,玻璃安瓶(AMPOULE)容器不符合我國對化粧品容器的安全規定,因此裝在此類容器內的化粧品不得進口或攜帶入境。
自用可申請專案輸入 不得販售
若旅客為個人使用目的,可以提前向食藥署提出申請,填寫「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」並提供相關資料,申請專案輸入許可。但需注意,獲准進口的產品僅供自用,嚴禁販售。
入境須主動申報 未報可遭退運
攜帶經許可的玻璃安瓶保養品入境時,旅客應備妥食藥署核發的許可文件,並走紅線通道主動向海關申報。若品項與數量合規,海關可依規定放行,超出部分將辦理退運。
若許可文件尚未核發,海關無法當場放行者,物品將暫存於海關倉庫,旅客需在入境後一個月內(可延長一次)持憑文件領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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